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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指南

宁夏广播电视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20年修订版)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本机关的政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宁夏广播电视台依申请公开制度》,制定本指南。

一、工作机构

宁夏广播电视台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宁夏广播电视台办公室。

通信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66号宁夏广播电视台办公室

邮政编码:750000

办公时间:夏季:上午:9:00-12:00;下午:14:30-18:30

冬季: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51—5117012(传真)

电子邮箱:bgszhk@126.com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内容

宁夏广播电视台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主要信息:

1、广电介绍

2、音视频节目内容

3、广电信息

4、公开指南

5、公开规定

6、公开报告

7、公告公示

8、财政预决算

9、领导信箱

10、民意征集与反馈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将主要通过以下方式主动公开。

1.通过宁夏网络广播电视台向社会公开。网址:http://www.nxtv.com.cn

2.通过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以上方式获取宁夏广播电视台信息。

(三)公开时限

自宁夏广播电视台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宁夏广播电视台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向本单位申请公开相关信息。本单位受理申请公开的范围不含自治区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或直属机构制作或者获取的宁夏广播电视台信息,涉及此类信息请直接向相应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一)申请的提出

1、书面申请。申请人可自行下载《申请表》,也可向宁夏广播电视台办公室索取《申请表》,填写后通过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提交。信函申请时,请在信封左上角注明“申请公开宁夏广播电视台信息”字样,电子邮件请在主题一栏注明“申请公开宁夏广播电视台信息”字样。

通信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66号宁夏广播电视台办公室

邮政编码:750001

传真号码:0951—5117101

电子邮箱: bgszhk@126.com

2、网络申请。电子邮箱: bgszhk@126.com ,电子邮件请在主题一栏注明“申请公开宁夏广播电视台信息”字样。

2、口头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宁夏广播电视台信息公开申请表》进行申请。

联系电话:0951—5117012

本单位暂不接受其他形式的信息公开申请。

(二)申请的办理

1、材料审查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对《宁夏广播电视台信息公开申请表》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所需信息描述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并在7日内要求申请人补充或者更正;对申请材料有效、完备的申请及时登记,并予以受理。

2、办理时限

(1)网上申请。应该填写《宁夏广播电视台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

(2)书面申请。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3)当面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告知申请人,延期答复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宁夏广播电视台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且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 

3、公开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四、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宁夏广播电视台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宁夏广播电视台信息公开申请表(公民个人用申请表 、法人和其他组织用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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